ICTI于2016年7月發(fā)出的消防部分的更新前二個階段已經在2016年的8月1 日及11月1日開始執(zhí)行,現(xiàn)提醒各工廠第三個階段將按原訂計劃于2017年4月1日起生效。
以下為第三階段的相關內容:
第10.36 部分
其它消防器材,如消火栓、自動噴水滅火系統(tǒng)、緊急發(fā)電機等,一經安裝,都應至少每年做一次外部安全消防顧問公司檢查和保養(yǎng)以確保其有效性。消防設備應僅用于滅火用途。(2017年4月1日后記違規(guī)項)
如果設施連接到公共水源,而工廠無法進行內部檢查,則必須證明這些水源有足夠的水壓(需要提供兩年以內最近期水流量測試結果,可向當?shù)叵啦块T或安全消防顧問公司索取這些資料)(2017年4月1日后記違規(guī)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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